(2017)甘030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绿色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某某绿色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73号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绿色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绿色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4230.80元、利息1000元、诉讼费453元,剩余利息1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甘0302民初2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