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泽琼诉被告成都婴国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琼,成都婴国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民初2942号原告:刘泽琼。被告:成都婴国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芳。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莉,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镖,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泽琼与被告成都婴国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泽琼,被告成都婴国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莉、何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泽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学费2680元及赔偿误工费445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交纳育婴师培训费2680元,被告出具编号为9182167的《收据》一张。原、被告双方建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但原告并没有学习到知识,被告没有提供实习地,对原告不管不问,且被告没有培训资格证,不具备招收学员的资质。被告成都婴国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认可收取了原告学费2680元,但被告安排有高级育婴师资格证的指导员为学员指导,同时被告与锦江妇幼保健院有合作关系,可以安排学员进行实习。被告已通知原告进行考取高级育婴师资格证书的考试时间,原告现已取得高级育婴师的资格证书。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建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向其提供了培训,亦认可被告通知了其参加考取高级育婴师资格证书的考试,同时,被告向原告介绍了工作机会,因此,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学费及赔偿误工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诺会提供实习机会及取得资格证但未实际履行,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泽琼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泽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