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财保6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海洋与葛荣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荣花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财保64之一号变更保全申请人:杨海洋,男,198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申请人:葛荣花,女,199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变更保全申请人杨海洋与被申请人葛荣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苏0381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杨海洋驾驶的苏C×××××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停放在新沂市惠民停车场)。钱怀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供3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杨海洋现金30000元(已交存新沂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二、解除对杨海洋驾驶的苏C×××××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审判员 吴以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