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97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2日出生。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协商后被告已给付租赁保证金,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建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启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