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邓某1与邓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1,邓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812号原告:邓某1,男,1954年7月1日出生,瑶族,退休干部,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启进,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2,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瑶族,公司职员,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新,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某1与被告邓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邓某1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1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邓某1负担。审判员 农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