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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邓某1与邓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1,邓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812号原告:邓某1,男,1954年7月1日出生,瑶族,退休干部,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启进,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2,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瑶族,公司职员,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新,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某1与被告邓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邓某1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1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邓某1负担。审判员  农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