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童路陶洪芬与重庆华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洪芬,童路,重庆华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3839号原告陶洪芬,女,汉族,1966年2月9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童路,男,汉族,1988年2月26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景观镇。被告重庆华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校园路32号。法定代表人黄轩。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洪芬、童路与被告重庆华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洪芬、童路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洪芬、童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洪芬、童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陶洪芬、童路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徐昌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正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