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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哈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02刑初115号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哈某,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XXX,回族,大学文化,系XXXXXX地税局科员。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在法院审理期间不到案,于2017年4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辩护人苗芃,系辽宁天意律师事务所律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银检公诉刑诉[2017]109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哈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斌、白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哈某及其辩护人苗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被告人哈某虚构能帮陈连杰等人在铁岭市教育系统承揽工程活的事实,要10万元好处费。2011年11月份一天,被害人陈连杰在铁岭市银州区第十七小学南侧三中家属楼东单元302室哈某家将10万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哈强,被告人哈某将骗取的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哈某的亲属已将赃款人民币10万元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铁岭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陈连杰等人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连杰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宋冰岩笔录、协议书、收条、铁岭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工作报告、被告人哈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告人哈某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没有前科劣迹,请求从轻判处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哈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已全部返还被害人物质损失,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菲人民陪审员 刘       静       波人民陪审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