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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文化聪与张世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化聪,张世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1169号原告:文化聪,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被告:张世富,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原告文化聪与被告张世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文化聪、被告张世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化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建房材料货款18541元;2.被告支付利息364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4日起,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装饰材料,2016年12月30日,经原、被告清算,被告就所欠材料款18541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材料款。张世富辩称,原告所述买卖合同过程属实,现仍欠原告18541元材料货款,但是没有钱支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欠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4日起,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装饰材料,2016年12月30日,经原、被告清算,被告就所欠材料款18541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材料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够买装修材料达成一致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协议达成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材料,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价款。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就支付材料款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8000元(已当庭支付3000),该一致意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由张世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文化聪材料款18000元(已当庭支付300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元,由张世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生辉代理审判员  慕翠霞人民陪审员  王元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自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