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0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曾仁义因诈骗罪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803执211号曾仁义:你因犯诈骗罪一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豫08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将该案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罚金20000元,退赔张学斌38130元,退赔安红军1488元,退赔姬秀勤21875元,退赔许玮8500元,退赔靳河平2390元,退赔陈胜利588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374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