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康×1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刑初3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1,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北京远洋服装有限公司职工,于2015年6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原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策,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睿、代理检察员张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康×2,被告人康×1及其辩护人张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1于2012年6月1日9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北庄村其家与东侧邻居钱×家中间地方,因垒墙问题,与钱×及钱×的三个女儿康×3、康×2、康×4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康×1及其妻子夏×与对方四人互殴,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康×1将康×2右腿致伤。经北京市密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康×2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康×1犯故意伤害罪,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康×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伏法。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第一、康×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第二、康×1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谅解;第三、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对于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第四、康×1系初犯,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综上,希望对康×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日9时许,被告人康×1在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北庄村其家与东侧邻居钱×家中间地方,因垒墙问题与钱×及钱×的三个女儿康×3、康×2、康×4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康×1及其妻子夏×与对方四人互殴。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康×1将康×2右腿致伤。造成康×2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内侧副韧带断裂,右腓骨小头骨折。经北京市密云区(原密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康×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康×2右膝关节韧带损伤及右腓骨小头尖部撕脱骨折,符合在与他人厮打过程中发生间接扭转外力作用所致。2017年4月8日,被告人康×1与被害人康×2已达成赔偿协议,康×1一次性赔偿康×2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被害人康×2对被告人康×1予以谅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收集和调取的如下证据材料:1、被害人康×2陈述证明:2012年6月1日9时左右,我母亲打电话说:康×1家把那道给垒上墙了,我去拆,他们不让,还说要打我。我听后说:你打电话报警吧。放下电话后我给我姐打电话说了这事,我妹开车接上我和我姐就回了北庄。到家后就看见康×1站在他家那边,我妈说你这墙不能垒,要垒我就拆,康×1说你要是敢拆,我就捋死你。说完后他拿起一根铁棍就要打我妈,我怕打着我妈就护着,并对我姐说打电话报警。正说着,康×1和他媳妇从他们家那边跳过来,康×1上来一脚把我给踹倒了,踹倒后他俩就踹我腿,我妹和我姐一看就上来拉我,拉我的时候康×1他俩就撕扯我姐和我妹。旁边有干活的过来拉也拉不开,派出所民警来了后他们才停的手,我们就去密云看病去了。我母亲钱×动手了,也是事后我母亲告诉我她抓康×1、夏×来着。康×3给我们拉架来着,但是具体怎么拉的我没注意,她和康×4都没动手。我6月1日在县医院照的片子,发现右小腿腓骨骨折,当天医生让照核磁共振,因为要预约,等到6月6号才照的核磁共振,发现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内侧副韧带断裂。8月13号我在北医三院运动医学科做的手术。2、证人康×4证言证明:我没看到怎么打架的,但听到我二姐在我南面说了一句,你怎么踩我腿,但具体谁踩的我没看到。我没有动手打人,就是用手连拽带推的将我妈和康×1分开,具体拽哪推哪我没注意。3、证人康×3证言证明:2012年6月1日7点30分,我在密云县家里,我妹康×2打电话说,我妈给她打电话说康×1在房西侧垒墙了,把水都给堵住了,我妈和康×1吵起来了,还威胁我妈,然后我和康×2、康×4就开车回北庄了。到了我母亲家的院子里,看见我妈从院子里拿了一把铁锨,说把垒的墙给掀了,不让垒墙挡着水。然后我妈就到康×1垒的墙边上,我和两个妹妹也跟了过去,我妈拿着铁锨放在墙上,还没怎么着呢,康×1当时在墙的西侧用一根铁管(两米多长)对着我们,说要是掀下一块砖捅死你们。这时我妈拿着铁锨正要掀砖,康×1就用铁管朝我前胸捅了过来,我一躲没捅着,我说你先动的手我报警,我就打电话报警。在我打电话时,康×1用铁管捅我母亲,当时没捅着。康×1就用手抓着上面的铁架子从墙西侧悠向我们这边,双腿踹向我,一下就踹在我的腹部上,把我踹倒在地上了,当时我是右侧着地,然后康×1又用手将我妈的手抓住,扭我妈的胳膊。康×2看见后就去拦康×1,这时康×1的妻子夏×也过来了,和康×1一起将我妹康×2按倒在地上,当时康×2是左侧着地侧卧在地上,然后两人用脚踹康×2的右腿。我起来要去拉他们,给康×1干活的一名男子挡在我前面,我说你拦我干什么,他也没说话,这时康×1在那男子后面用拳头打我,打了好几下,只打到我一拳,打在我的左侧脸上了,还用手在我的左胳膊小臂上抓了一道。康×5过来拉架,康×5将康×1和他妻子往外推,这时警察就到了,将康×1和他妻子带回派出所,我带着康×2和我妈去医院了。我没动手,康×4没有动手,我母亲钱×告诉我她抓康×1和夏×来着。康×2告诉我说康×1和夏×把她打倒在地时,她用双手胡撸对方来着。康×1、夏×就是踢我妹康×2,我看到他们踢打我妹康×2腿部了,别的地方我不清楚了。4、证人钱×证言证明:2012年6月1日9时许,我找人把我家房后面流水坍塌下来的土清理走,原来可以从我家院子西侧我们两家之间的空地过去,后来被垒上墙了,我家无法走了,我就把我家院墙西侧拆开了一个口,从那往后面运砂石料。当时我正在家里干活,看见西边康×1家在垒我们两家中间的墙,我走过去问他:谁让你垒的?他说:你说呢。我说:我问你呢。他说:我自己让垒的。我随后回到院子里拿起一把铁锹,用铁锹铲他家刚垒完的墙,铲下来有四五块砖。康×1看我拆墙,从地上拿起一根铁棍说:你再拆我打死你。我说:你打我试试。他说:你拆我墙,我拆你房。说着他就拿铁棍划拉我家正房上的瓦,我没理他。我拿的铁锹头秃了,铲着费劲,我回到院子里拿起一把新铁锹,旧铁锹没有放下,拿着两把铁锹到康×1垒墙的地方。后来我二女儿康×2从院子里出来了,新铁锹我拿起来觉得沉,我就让我二女儿把新铁锹拿回去,我拿着那把旧铁锹在康×1家垒墙的地方拆墙,又拆了两块砖,康×1就用手里的铁棍子划拉我。这时我大女儿从院子里出来了,她看康×1用铁棍划拉我就打电话报警了。康×1的妻子夏×上来了,到我家西侧的坎子上面,康×1也随后上来了。当时我二女儿在旁边站着,也要跟着我一起拆墙,夏×先上前和我二女儿撕扯在一起。后来康×1过来拽着我右侧肩膀的衣服,我用手推他,他把我左手腕抓住了,使劲拧了一下,我用右手抓他,没有抓到。康×1又上前踹我二女儿一脚,把我二女儿踹倒了,我二女儿倒地后康×1又踹我二女儿膝盖两下。之后康×1又从坎子上跳下来,拿起一根铁棍子站在坎子下面划拉我,没划拉着我,我大女儿上前拦着我,康×1用铁棍子划拉我大女儿身上了,具体位置我不清楚。我一看康×1用铁棍子划拉我们,我用铁锹也划拉康×1,没划拉着他,康×1把铁棍扔在地上站在坎子下面跟我夺铁锹,他当时拽着铁锹头,不知道是谁从我身后把铁锹拽过去了,康×1当时就松手了。康×1从坎子下面上来之后,和他妻子与我的三个女儿打起来了,我一看他们打起来就急了,上前抓康×1脸两下,康×1用拳头打了我胸前两下,之后警察就到现场了。康×1好像踹我二女儿右腿上一脚,具体位置我不清楚,后来又踹她膝盖两脚。我二女儿右腿小腿骨折了,是康×1踹的。我左手腕被康×1拧伤了,还有我大女儿小臂受伤了,是被康×1用铁棍打的,其他没注意。5、证人康×5证言证明:2012年6月1日9点多,我听别人说康×1家超市东面垒墙的地方打架呢,我赶紧过去看怎么回事。我到后,看到康×1垒墙呢,我就直接去我老婶钱×家跟她打听怎么回事。她说她们家垒墙的时候康×1没让垒,现在也不让他垒。我就劝我婶,后来康×3、康×4、康×2她们三个人回来了。她们到家后对我老婶说您就不能让康×1垒墙,下雨把房子冲塌了怎么办。后来她们一起到垒墙的地方,我老婶拿着一把铁锨跟着过去了,我也跟着她们过去了,当时康×3拿着一个小铁锨。她们到那后,康×3就让那些垒墙的工人停下来,不让垒了。之后,我老婶钱×拿着铁锨开始拆刚垒起来的墙,刚用铁锨撬了几块,康×1和他老婆夏×看到后从墙东面的楼梯上下来了。康×1拿着一个铁棍子,冲着钱×她们四个人来回比划,说你们再拆我就弄死你们。钱×看到康×1这样比划后,就停下了。康×4在我老婶后面对康×1说:你打试试。夏×在康×1的南面拿着墙上掉下来的一块砖说再拆我拍你。我老婶说:你凭什么垒墙,是你的地方吗?康×1说:是我的地方,你管的着吗。康×2对康×1说:你说是你的地方就是你的地方,你说全北庄的地方都是你的呢。然后康×3手里拿着一个小铁锨就用脚踹墙,踹掉几块砖,康×2用手掀了几块。夏×看到她们又拆墙,就从南面的路上来了,站在墙东面坎上和我、钱×一家四人都站在这一个地方上了,冲着她们一家四个人说:你们再拆试试。之后康×2又上去用手掀了几块,夏×就急了,冲康×2扑过去,用两只手抓康×2的衣服,然后康×2也抓夏×的衣服,她们俩个人互相厮拽起来,我赶紧上去把她俩分开了。我把康×2和夏×分开后,我的头朝西面,侧面看到康×1拿着铁棍子撤回来了,同时听到康×3说:你真打啊,你先动手。后来康×1把铁棍子扔地上了,从下面窜上来,冲康×2踹了一脚,具体踹哪我没注意,肯定是踹到了。然后康×2就坐地上了,我听到康×2说她腿疼,我老婶钱×看到康×2倒地后,上来拽康×2想把她拽起来,康×1推了我老婶一下。后康×3上来跟康×1厮打起来了,康×3用手来回抓,康×1也来回胡撸,康×4用手拽康×1的衣服,夏×用手按着康×2不让她起来。钱×在附近来回拽双方,不让她们打,我把康×1和夏×往南推,把他们分开,不让他们打架,我也不知道什么东西把我绊倒了,坐在地上了。我看到他们六个人还来回撕扯,赶紧起来在他们中间拦着他们,之后警察就来了。6、证人夏×证言证明:2012年6月1日7点左右,我家东院的钱×就因为我家垒墙的事发生了争执。当时我丈夫报警,民警来了把事情给说好了,我们家就接着干活,我们把墙垒上有50公分高。等到差不多9点钟左右,钱×三个闺女康×2、康×4、康×3回来了。她们一回来就和钱×拿着铁锨上垒墙那去了,康×5也去了,他手里没拿东西。当时那三个闺女上前不让我们干活,边说边用铁锹拆我家垒的墙。我看见她们用铁锹拆新垒的墙就急了,就从我家大门口外边绕到垒墙的高坎上,想用身体护住我家新垒的墙,背对着她们,这时康×2、康×4、康×3就一起过来和我胡撸到一起了。她们把我胡撸到新垒的墙上了,钱×的铁锹也胡撸到我的后脖子上,起了一个包。后来我老公康×1上来了,但具体怎么上来的,我没有看见。之后,其中两个人就松开我去抓康×1,具体是哪两个我也没看清楚,我当时背对着她们被按在墙上。这时我们七个人就扭打在一起,在来回扭打的时候康×2就倒在了地上,我也倒地上了,几个人先后都倒在地上,具体是谁我也没看清楚,当时都乱成一团。我倒地后左腿膝盖不知道是碰还是拍了一下,右上臂外侧被铁锹插了一下,都是钱×用铁锹插的。康×1把我从地上拽起来,我们几个人就分开了,康×5还往外推我俩,我们双方还互相骂着,这时候警察就过来了。7、证人王×1证言证明:2012年6月1日7点多,康×1家东院的老太太因为垒墙的事和康×1发生了争执,当时有人报警,民警来人把事情给说好了,后来我带着干活的就接着干活。等到差不多9点钟左右,东院的三个闺女回来了,和老太太一块拿着铁锨上垒墙那去了。那几个闺女上前不让我们干活,随后就用铁锨开始拆上了。康×1的妻子下来拦着她们,没拦住,后来就从南面的路上到坎上,拦着最南面的那个女人(穿黑色衣服的,比较胖的)不让她拆。她们来回推搡对方,然后我看到康×1的妻子倒地上了,那个胖女人也倒地上了,她们俩具体怎么倒的我没看到。康×1看到他妻子倒地上后,就从楼梯那下来,因为有一面墙挡着,我没看到康×1什么时候拿起一根铁管。他们双方应该是拿着各自的东西互相比划着,具体的没看着,等我看到康×1的时候,就见他拿着铁管子想用铁管撑着地上到坎上去,他刚把腿放在墙上,上面有个人推了他一下,他没能上去。正好那会我在墙下头,我往上托了他一下,他上去后拦着她们不让拆,然后他们几个人就相互撕扯起来了,具体和谁我没看清楚。看到康×1和一个挺胖的女的躺地上了,怎么倒地的我不知道。然后我就上去拦住他们,不让他们打。我拦着墙东面的那家四个人,当时是面对着他们,我也怕拉架的时候被打着了,我身后康×5是拦着康×1他们夫妻俩。在这期间我听到一个女人报警了,之后警察就来了。我没看到谁先动的手,我到跟前的时候,康×1正要上去,没上了,还是我托了一下他才上的墙。后来他们都上墙了,我在跟前,我那会就看见他们双方都互相厮打,就那一会功夫,前后有个几分钟,具体怎么打的我真没法描述。反正就是相互厮打,在那个小空挡的地方,还有灰槽子、砖头,打起来没法看清楚。8、证人王×2证言证明:钱×的三个女儿开始拿铁锨拆墙,夏×看到后就直接上去夺最南边那个女的手里的铁锨,夺过来铁锨就放在墙角了。另外两个女的还用铁锨拆墙,夏×看到就从墙南边的路上到坎上了,用手夺中间那个女的手里的铁锨,原来南边那个女的和最北边那个女的(手里拿着铁锨)就上前和夏×她们俩互相厮打。她们互相厮打了一会,不知为啥她们有人倒地上了,具体几个人倒地我记不清了,但肯定有人站着。这时康×1看见夏×倒地上后,就从北边用一根铁管支着上去了,上去后就拉倒地上的其中一个女的,把那个女的拉开了之后夏×就从地上起来了。然后他们五个人(康×1、夏×、钱×的三个女儿)互相厮打在一起了,具体怎么厮打的因为当时太乱看不清楚。这时我看见康×5抱着康×1,钱×用铁锨铲夏×的后背(后腰到后脖颈之间)好几下,之后王×1上去把他们六个人给拉开了,然后康×1、夏×被康×5推着往南面走下来,这时警察就来了。9、证人李×证言证明:当天上午7点多,我在康×1家垒墙,后来康富千的妻子过来用铁锨拆墙,康×1报警了,警察来了当时说的挺好的,也没事了。等到9点多的时候,康富千的妻子和她三个女儿四个人都过来用铁锨拆墙,康×1的妻子在坎下面夺最南面的那女的铁锨,夺过来后把铁锨放在墙边了,然后她又看到其他女的还在拆墙,她又从南面的路上到坎上夺中间那个女的铁锨。她二个女儿又上去帮着那个被夺锨的女儿,她们互相夺锨的时候就互相撕扯起来了,来回胡撸对方。她们四个人来回厮打起来后,铁锨也扔地上了。康×1在楼梯那看到她们打起来了,就从楼梯房的铁架子那用铁管子支着上去,上去后要拽三个女儿中的一个,好让他的妻子起来。康×5看到康×1上来,怕他们打起来,就上去抱住康×1,不让他也上去,然后不知道为什么倒一起了,都倒地上了,他们六个人一起倒一块了,谁压着谁我记不清了。王×1也帮着拉架,给他们拉开了,警察也来了。10、证人王×3证言证明:墙西面那家夫妻是我雇主,东面那家的三个女儿的情况我说不好,其中有一个女的用脚踹墙时倒地上了,但具体是谁我分不清楚,但是最后我听到她说自己的腿有毛病了。东面那家人又过来拆墙,当时有用铁锨拆墙的,但具体几个拿铁锨的我没看见,她们过来拆墙时,女雇主不让,但她们还是拆墙。后来我看到女雇主和东面那家人互相厮打起来了,男雇主看到女雇主倒地上了,就从北面的铁架子那扒着上去了。上去后他又和那些人厮打起来,后来东面那家的一个男的拦着他们,再加上我的工头拦着,他们就拉开了。11、证人张×证言证明:我是密云县医院骨科大夫,我在门诊给康×2看的病,当时的具体情况记不清了,我给她开了MRI检查的清单后,她就没找我再看过。12、证人徐×证言证明:我是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的主任法医医师,2015年2月份,康×2的伤情成因鉴定是我做的。鉴定意见是康×2的伤情成因符合在与他人厮打过程中发生间接扭转外力作用所致。间接外力指的不是直接暴力作用在局部所形成的。膝关节有股骨下端、胫骨上端和髌骨构成,被关节囊包裹,关节囊两侧有内侧副韧带、外侧副韧带加强,关节腔内有两条较粗的交叉韧带将股骨和胫骨紧密相连,限制胫骨前后移位、过度旋转和内收、外展。前交叉韧带的前内侧束在屈膝时紧张,后外侧束在近伸直位紧张,上述是关于膝关节的具体架构。康×2的伤情,根据案情和病历记录,康×2于2012年6月1日9时许与他人发生厮打,当天就医,6月6日确诊,之后手术,这个过程,伤后即时就医,病情发展有合理的连续性,因此认为其右膝关节损伤与事件发生存在关联性。康×2的伤情鉴定案例,间接外力是指膝关节在突然减速的扭转动作时(一般多为足和小腿着地固定,身体向对侧倾斜旋转),力度超过韧带张力所造成的损伤,属间接扭转外力,直接暴力作用难以形成。直接用脚踹断是不可能的,但踹一脚后没有站稳,造成扭转倒地,还是能造成这种伤。根据膝关节韧带损伤的形成机理,双方相互撕扯僵持的过程中可以形成。在双方对抗过程中,会出现瞬时姿势改变,造成一方肢体突然减速,而形成扭转。自身独立形成膝关节韧带损伤多见于突然失稳,如运动、行走、高坠等。康×2的右腓骨小头尖部撕脱骨折不能直接暴力所致,都是间接扭转外力造成。13、北京市密云县医院MRI检查申请单、MRI检查报告及诊断书证明:康×2检查报告单记载,右侧股骨外侧髁、胫骨平台骨挫伤;前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损伤;前交叉韧带连续性中断;关节腔内少量积液。诊断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内侧副韧带断裂、右腓骨小头骨折。14、北京大学第三医院X线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出院总结、长期医嘱单及诊断证明书证明:康×2右膝关节退变、右侧腓骨后外侧骨性密度影。2012年8月15日手术。诊断为右膝关节前十字韧带完全断裂、右膝内侧副韧带断裂、陈旧性右腓骨骨折。15、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京密公司鉴(临床)字[2012]第4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证明:康×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偏重),已构成轻伤一级。16、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京通首[2015]临床鉴字第75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明:康×2右膝关节韧带损伤(前交叉韧带完全断裂、内侧副韧带断裂)右腓骨小头尖部撕脱骨折,符合在与他人厮打过程中发生间接扭转外力作用所致。17、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8、110接处警记录及受案登记表证明:康×1家垒墙引发纠纷的报警处置及案件受理情况。19、到案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康×1被抓获及身份情况。20、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证明:康×1不是在逃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21、被告人康×1在公安机关供述证明:2012年6月1日7点多,我在住的地方东侧旁边垒墙,钱×自己出来用铁锹拆我刚垒好的墙,我就报警了,后来民警来了给说好了,她就回家了。大约9点多,我正在院子里收拾东西,听到垒墙的地方有很大的说话声,我看到钱×和她的三个女儿站在坝坎上每人拿着一把铁锹正在拆我家的墙,当时康×5也在现场。我妻子夏×看见她们拆墙,就从坝坎的南面上去阻止她们,之后她们四个人和我妻子厮打在一起。我看到这种情况后,就从坝坎下面靠北面的地方要上到坝坎上去,康×2和康×3见我要上来,就过来阻止我,但我也上去了。上去后,康×5过来从背后抱住我,这时钱×和她的三个女儿就一起上来把我和我妻子围住进行厮打,我们六个人厮打在一起,后来我们七个人就一起倒地上了,康×2倒在最下面,我听到康×2“哎呦”的叫唤,说她腿不行了。之后我从地上起来,其他人怎么起来的我没注意看,警察就来了。上述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法庭认为,控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对其中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部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康×1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谅解书及收条证明:2017年4月8日,康×1与康×2已达成赔偿协议,康×1一次性赔偿康×2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35万元。康×2对康×1予以谅解。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康×1未能妥善处理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后互殴,且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1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康×1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康×1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故决定对康×1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守红人民陪审员 马春海人民陪审员 张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