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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淑荣、胡燕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荣,胡燕杰,胡平,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南皮县福鑫汽车运输队,张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738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荣,女,1961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沧县,。申请执行人:胡燕杰,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沧县,。申请执行人:胡平,女,1988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沧县,。被执行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所在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东侧泰大国际家居广场。法定代表人:翟志。被执行人:南皮县福鑫汽车运输队,所在地沧州市南皮县王古头村。组织机构代码:L8201538-X。法定代表人:胡吉良。被执行人张维,男,汉族,1978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蔚县,。王淑荣、胡燕杰、胡平申请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南皮县福鑫汽车运输队、张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2刑初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淑荣、胡燕杰、胡平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