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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陈凤儿与何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儿,何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683号原告:陈凤儿,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何志伟,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陈凤儿与被告何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整;2、按约定1.5%月息从2015年4月17日起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凤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志伟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4月17日,被告何志伟出具借条向原告陈凤儿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催讨后,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凤儿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被告何志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益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程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