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立峰与被申请人丛瑞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立峰,丛瑞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财保117号申请人:张立峰,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被申请人:丛瑞臣,住隆化县。申请人张立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丛瑞臣所有的位于隆化县郭家屯镇干沟门村的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66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丛瑞臣所有的位于隆化县郭家屯镇干沟门村的黑沟大黑沟大西岔阳坡576亩【林权证号隆林证字(2015)第95号、41号】,小黑沟215亩【林权证号隆林证字(2009)第849号】,松树沟、二道岔西坡地、大南沟正沟闹、老头沟南岔385亩【林权证号隆林证(2008)第278号】的所有林木及林地使用权,期限为2018年5月15日止。查封期间,被查封林木及林地由所有权人看管,但不得变卖、赠与、损毁、设定他项权。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案件申请费3830元,由申请人张立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阎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