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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443号原告:吕某某,女,1986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吕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以双方私下协商离婚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吴晓娟法官助理 孙俐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