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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秀华、段井达与朝阳县公路管理段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华,段井达,朝阳县公路管理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华,女,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杨树湾乡河西村七组。申请执行人段井达,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朝阳县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轩德新,段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双利王秀华、段井达与被执行人朝阳县公路管理段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50000元,申请人已支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卫东审 判 员  郑兰国代理审判员  齐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匡景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