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4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至新、李根、李娜与李嘉星、李文金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024执恢72号李至新、李根、李娜、李嘉星、李文金:申请执行人李至新、李根、李娜与被执行人李嘉星、李文金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一案,根据生效判决,由李嘉星的监护人李文金赔偿李至新、李根、李娜各项经济损失186254.72元,该赔偿款原已垫付36000元,仍应赔偿150254.7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20日执行22970元,扣除执行费2153元实际支付李至新、李根、李娜20817元。剩余的赔偿款129437.72元,李至新、李根、李娜同意在收取77000元后放弃余款及迟延利息等损失不再追偿。现被执行人李嘉星、李文金已支付赔偿款77000元,故本院对此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