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至新、李根、李娜与李嘉星、李文金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024执恢72号李至新、李根、李娜、李嘉星、李文金:申请执行人李至新、李根、李娜与被执行人李嘉星、李文金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一案,根据生效判决,由李嘉星的监护人李文金赔偿李至新、李根、李娜各项经济损失186254.72元,该赔偿款原已垫付36000元,仍应赔偿150254.7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20日执行22970元,扣除执行费2153元实际支付李至新、李根、李娜20817元。剩余的赔偿款129437.72元,李至新、李根、李娜同意在收取77000元后放弃余款及迟延利息等损失不再追偿。现被执行人李嘉星、李文金已支付赔偿款77000元,故本院对此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