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3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河北峻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河北峻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1382号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河北峻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208号国贸中心A205号。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峻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不明确,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还给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成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