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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2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小荣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荣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2刑初7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小荣(绰号“猴子”),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兴国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4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0日经兴国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国县看守所。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荣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远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小荣自2016年3月20日左右至2016年4月3日,以营利为目的,在兴国县潋江镇坝南村、红色之都商品楼房、如意山庄小区一民房等地作为赌博的场所,多次召集他人前去其安排好的场所以“车骰子”的方式进行赌博,陈小荣从中累计抽头渔利3500元。2016年4月3日21时许,兴国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兴国县潋江镇红军路122号后面的如意山庄小区一民房二楼内,将正在以“车骰子”聚众赌博的被告人陈小荣以及邓某、陈某、刘某、李某、钟某1、钟某2、肖某等人当场抓获,现场缴获赌资10万余元。被告人陈小荣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将其违法所得3500元退清至兴国县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小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的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图片,兴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人陈某、刘某、邓某、李某、钟某1、钟某2、肖某的证言,兴国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被告人陈小荣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荣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小荣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陈小荣退缴的违法所得3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胜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玉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