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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行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冯均宽与巫山县社会保险局重庆市巫山县三县矿业有限公司三县煤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均宽,巫山县社会保险局,巫山县三县矿业有限公司三县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行终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均宽,男,1967年6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山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272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6203-3。法定代表人刘大伟,局长。委托代理人韩钱兵,该单位职工。原审第三人巫山县三县矿业有限公司三县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笃坪乡鹤溪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59920923XL。负责人陈代洪。上诉人冯均宽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巫山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7行初18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中对巫山县社会保险局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原审中对巫山县社会保险局的起诉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后,原审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均宽撤回起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冯均宽承担。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陈克梅审判员  程鸿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绍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