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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1,女,回族,2006年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理人:陈某,女,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王某1之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2,女,回族,1960年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李淑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王某3,男,回族,1987年7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再审申请人王某1因与被申请人王某2及一审被告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6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1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未对王建中、程雪英办理的公证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实属违法。(二)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一审法院超出诉讼请求判决视而不见,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推翻公证遗嘱,故其两份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蒋德军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运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