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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阆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邓长顺申请执行蒲茂松、安宗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长顺,蒲茂松,安宗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阆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邓长顺,男,汉族,生于1960年12月8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蒲茂松,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5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安宗元,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阆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邓长顺申请执行蒲茂松、安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蒲茂松、安宗元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