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周威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勇,周威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勇,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周威威,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勇与被执行人周威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威威自动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周威威人民币5000元,此案现已全部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常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