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伟斌、周福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斌,周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张伟斌,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周福民,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斌与被执行人周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2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琼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