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庞晰泽与潘廷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运学,孙秀艳,庞鑫煜,庞晰泽,潘廷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庞运学,男,汉族,1957年5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江湾镇长江村建新屯七委。申请执行人:孙秀艳,女,汉族,1959年4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江湾镇长江村建新屯七委。申请执行人:庞鑫煜,女,汉族,2003年7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江湾镇长江村建新屯。法定代理人:刘俊华(庞鑫煜母亲),女,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江湾镇长江村建新屯。申请执行人:庞晰泽,男,汉族,2008年3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江湾镇长江村建新屯。法定代理人:刘俊华(庞鑫煜母亲),女,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江湾镇长江村建新屯。被执行人:潘廷臣,男,汉族,1982年4月22日出生,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兰县江湾镇长江村建新屯,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广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正在服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庞运学、孙秀艳、庞鑫煜、庞晰泽申请执行潘廷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彭华杰审判员 景学武审判员 李相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