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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新国与潘琳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国,潘琳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27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潘琳超,男,汉族。王新国与潘琳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陕02民终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新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琳超向申请执行人王新国支付案件款242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法院交纳案件执行费263元。2017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24255元,2017年12月30日之前被执行人潘琳超向申请人王新国支付案件款10000元,剩余14255元由被执行人潘琳超于2018年3月30日之前向申请人王新国付清。本案执行费263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减半收取130元由被执行人潘琳超负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2民终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或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世平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富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