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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3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3667高红年与张坤福、侯桃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年,张坤福,侯桃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红年,男,1960年1月26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张坤福,男,1963年8月18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侯桃珍,女,1963年3月11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红年与被执行人张坤福、侯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坤福、侯桃珍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亦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地产、车辆、存款等财产状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坤福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多方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坤福的下落。因被执行人张坤福、侯桃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表示:被执行人张坤福目前下落不明,查找不着;被执行人侯桃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一定交情,请求法院暂不对被执行人侯桃珍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剑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