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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22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周吉彬撤诉裁定.doc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吉彬,孙秀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906号原告:周吉彬,男,汉族,1974年6月30日出生,住精河县,电话:151XX****XX。被告:孙秀芳,女,汉族,约60岁,住精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吉彬与被告孙秀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吉彬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吉彬以希望在秋天鉴定棉花损失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吉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吉彬负担。审判员  李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文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