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辉山与杨文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辉山,杨文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杨辉山,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杨文岩,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杨辉山与被执行人杨文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月27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辉山于2017年3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文岩于2017年5月17日交付申请执行人杨辉山全部案件款1315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增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