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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秋影、卓剑勇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影,卓剑勇,许兵,欧阳建军,袁雪兰,宜春华硕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734号申请执行人:刘秋影,男,汉族,1960年6月29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卓剑勇,男,汉族,1975年11月30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许兵,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欧阳建军,男,汉族,1976年9月14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袁雪兰,女,汉族,1969年1月12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宜春华硕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美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秋影、卓剑勇、许兵、欧阳建军、袁雪兰被执行人宜春华硕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市劳人仲调字(2016)第118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宜春华硕重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春华硕重工有限公司根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春华硕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72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易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