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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朗德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朗德门业有限公司,洪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687号原告:南京朗德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715554804,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镇清修村美人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衡,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洪少明,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朗德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并通知原告南京朗德门业有限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2560元。现原告南京朗德门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朗德门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文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熊洪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