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2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岐与王福仁、王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岐,王福仁,王玉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2民初1000号原告:王岐,男,1950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王福仁,男,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玉双,男,1989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王岐与被告王福仁、王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国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福仁、王玉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岐诉称,被告王福仁与王玉双系父子关系,2016年1月1日被告王福仁、王玉双在我处借款人民币24000元,约定还款时间2016年12月15日,并出具一枚24000元借据。此款经索要,二被告一直未予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4000元。被告王福仁未到庭,无答辩意见。被告王玉双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福仁与王玉双系父子关系,2016年1月1日被告王福仁、王玉双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4000元,约定还款时间2016年12月15日,同时出具一枚24000元借据。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4000元。上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据等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本院认为,被告王福仁、王玉双在原告王岐处借款,其应当返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福仁、王玉双返还原告王岐借款本金24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中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二被告负担。剩余2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国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丽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