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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祖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祖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210号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北门陵园路11号1幢9层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054313256X。法定代表人温永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坤,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清,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马祖优,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祖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欲与马祖优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