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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家银、陈延龙、吴道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家银,陈延龙,吴道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南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72918-9。法定代表人杨佳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家银,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筠连县。被执行人陈延龙,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筠连县。被执行人吴道连,女,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家银、陈延龙、吴道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三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延龙与吴道连共有的坐落于筠连县的房屋1及坐落于筠连县的房屋2。期间,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拍卖被执行人陈延龙与吴道连共有的房屋偿还其债务,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永审 判 员  王宗揆代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俊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