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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珂普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灿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珂普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灿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珂普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汤志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炎燎,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灿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法定代表人:刘创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生,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琼,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汪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鉴辉,广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山市珂普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珂普斯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灿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灿升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判决确定中山珂普斯公司向深圳灿升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391692.5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中山珂普斯公司以本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深圳灿升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查,2015年4月21日,中山珂普斯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灿升公司,以本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请求深圳灿升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60万元,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案号为(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31号],而该案的审理结果对于本案关于本案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认定有直接影响,即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依法应当中止诉讼,等该案审结后再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少民审 判 员  胡怡静代理审判员  刘运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