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陆超与广南县莲城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超,广南县莲城镇人民政府,陆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2627行初2号原告陆超,男,壮族,1963年9月15日生,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被告广南县莲城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627015215805L。地址:广南县宝宁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平,镇长。第三人陆跃,男,壮族,1973年1月5生,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超诉被告广南县莲城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陆超以所列第三人陆跃与本案无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超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超承担。审 判 长 杨海英审 判 员 李善东人民陪审员 陈灵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晏明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