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均利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均利石材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均利石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利石材有限公司诉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甬仲裁字第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均利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韩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