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少河、张本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河,张本华,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薛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230号申请人:刘少河,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张本华,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北路东。法定代表人:张本华,总经理。被申请人:薛守超,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刘少河与被申请人张本华、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薛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3129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本华名下的位于新区办事处建设东路76号北园小区3号楼301室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薛守超的工资3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