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3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李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494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19号信联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3227XD。主要负责人:陈立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余,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霞,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农行中山分行)诉被告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明:被告李霞于2014年8月31日去世。本院认为,农行中山分行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时,李霞已经死亡,被告的诉讼主体并不存在,农行中山分行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30元,减半收取311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讼保全费21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浚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