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群省、赵立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群省,赵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财保90号申请人陈群省,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任县。被申请人赵立强,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申请人陈群省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冀E×××××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立强名下冀E×××××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宪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