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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芜湖盟鑫置业有限公司、陈丽霞、石林品、黄佳佳、黄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盟鑫置业有限公司,陈丽霞,石林品,黄佳佳,黄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262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西路交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3969046。负责人:王大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玲,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芸,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盟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外环路与南湖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64957609C。法定代表人:陈丽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林品,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丽霞,女,1979年3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石林品,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系芜湖盟鑫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黄佳佳,男,1984年8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黄芳,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芜湖盟鑫置业有限公司、陈丽霞、石林品、黄佳佳、黄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宁攸文人民陪审员  倪进强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桂亚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