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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罗铁军与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铁军,李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财保125号申请人:罗铁军,男,生于1970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申请人:李建民,男,生于1958年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申请人罗铁军与被申请人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铁军于2017年5月1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南充住房公积金中心营山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院认为,申请人罗铁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建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2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