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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刑初11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徐州市鼓楼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3月14日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朱路路,徐州市铜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2017年2月23日以(2016)苏0312刑初11号刑事裁定书,对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不可抗拒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刘翠颖审 判 员  焦建升人民陪审员  周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雨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