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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569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文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文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569号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奔牛广场东海国际水晶珠宝城4110-4112。法定代表人:魏琳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波,公司职员。被告:周文尚,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肖汉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