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恢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立平、吕东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平,吕东海,戈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恢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立平,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吕东海,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戈风莲,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系吕东海之妻)。赵立平申请执行吕东海、戈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立平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27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勇执行员 李明星执行员 林成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