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昌娜与烟台振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昌娜,烟台振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胡昌娜,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烟台振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7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昌娜与被执行人烟台振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烟台振华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烟台振华电器有限公司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67081元至本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仵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