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9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熊鹏与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鹏,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9862号原告熊鹏。委托代理人XX华。被告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本昌。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鹏与被告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定于2017年5月17日在本院沙井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原告熊鹏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熊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鹏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按照规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 绪 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淦 元书记员 苏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