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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9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熊鹏与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鹏,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9862号原告熊鹏。委托代理人XX华。被告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本昌。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鹏与被告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定于2017年5月17日在本院沙井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原告熊鹏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熊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鹏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按照规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 绪 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淦 元书记员 苏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