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范世桐、张金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世桐,张金萍,邓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7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世桐,男,195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张金萍,女,1958年5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邓承涛,男,1974年9月12日生,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世桐、张金萍与被执行人邓承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爱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