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5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倩萍与闵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倩萍,闵凡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5989号原告:李倩萍,女,194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创英,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凡强,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原告李倩萍诉被告闵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倩萍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倩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李倩萍负担。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茂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