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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5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倩萍与闵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倩萍,闵凡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5989号原告:李倩萍,女,194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创英,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凡强,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原告李倩萍诉被告闵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倩萍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倩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李倩萍负担。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茂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