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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许兵、武汉骏驰好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兵,武汉骏驰好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许兵,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黄陂区。被执行人武汉骏驰好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岸区后湖街罗家咀路16号君安花园7栋3单元。法定代表人:贺文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63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骏驰好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骏驰好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骏驰好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