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丁国标与沈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标,沈军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2民初1560号原告:丁国标,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言佩,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军红,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原告丁国标与被告沈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丁国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言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军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丁国标起诉称:2016年3月11日、5月10日、6月2日,被告沈军红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5000元,均出具了借条,均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期内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若逾期还款,由借款人承担一切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军红归还原告借款35000元,并支付利息7500元(从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后续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沈军红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丁国标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三份,证明被告沈军红向原告借款共计35000元的事实。2、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收费发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文件各一份,证明原告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元的事实。被告沈军红未答辩,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丁国标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效力,本院均予确认。被告沈军红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1日、5月10日、6月2日,被告沈军红分三次向原告丁国标借款共计35000元,均出具了借条,均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期内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若逾期还款,由借款人承担一切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另查明,2017年5月2日,原告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沈军红借款后负有按约归还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之义务。对于原告丁国标的利息请求,原告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的请求,经审核,未超过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军红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军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国标借款35000元,并支付2017年3月24日前的利息7500元及后续利息(从2017年3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沈军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丁国标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6.5元,由被告沈军红负担。原告丁国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沈军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早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银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